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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起供楼离婚房产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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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8 12: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读者来信咨询,他准备与妻子离婚,就相关问题向律师请教:1.他的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子(与父亲共同拥有),房子是1999年12月两人结婚前购买并开始供楼的,2007年8月全部供完,期间妻子有2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帮助供楼。现在要离婚了应如何计算分割房产?父母名下的其他房产物业与妻子有关系吗?2.他和妻子有一个孩子,已满10岁,离婚后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郑贤春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3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处理原则是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由产权登记一方依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小建可先与妻子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不成的情况下,该房子归房产登记人小建和其父亲共同所有,但小建应就妻子支付的2万元住房公积金和房子增值部分对妻子进行补偿。而小建父母名下其他房地产物业和妻子则没有关系。

  至于抚养费的计算,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信息时报记者 陈博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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