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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未登记 执行异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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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7: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6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覃康的执行异议,使一个企图用假合同来规避执行的天真想法落空了。

  王童受钟健、徐淑夫妻二人雇佣建房,在施工中不幸从二楼摔下受伤。2012年底,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钟健夫妻赔偿王童各项损失19万余元。因钟健夫妻到期未能主动履行,王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干警通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除现居住在农村的两间瓦房外,还有一栋在县城的三层楼房产。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法院即时作出裁定查封钟健夫妇在县城的房产。翌日,案外人覃康(系钟健表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明法院查封的房产已由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卖给自己,并出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房屋转让协议及房屋价款收条。

  执行庭在调查核实后认为,案外人覃康与被执行人钟健的房产转让行为,因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其主张经转让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意见不予采纳,故驳回其异议申请。此后,钟健夫妻不得不出面与王童协商,达成和解,最终以支付11.2万元赔偿款结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那坡频道
作者:黄汉柳 隆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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