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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玻璃裂成鱼鳞状 业主要求赔房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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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1 17: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象山的李先生预购了一套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去年初房子交付使用,半年多后,李先生一家入住该新房。今年初,入住不到半年的新房阳台与客厅间的落地窗外侧玻璃却无故裂成鱼鳞状,之后玻璃逐渐脱落。

  事发后,李先生立即联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赔偿并更换玻璃,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协议。

  春节过后,李先生和家人以出于安全考虑为由,从该房子搬出,并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在外租了一套房子入住。

  今年5月,房产公司通知李先生,称将派人为其更换破碎的玻璃,但李先生以房产公司之前未予及时妥善处理为由拒绝配合更换。双方僵持不下,为此,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并提出了四项诉请:一、被告房产公司必须立即更换玻璃;二、被告以登报声明方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三、赔偿因玻璃爆裂后造成的租房实际损失;四、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

  该案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称,李先生当初不愿配合调换玻璃,且外侧玻璃破碎并不影响居住,原告以此为由搬离并在外租房并无必要,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说法]

  根据房屋质量保证书,门窗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保修期限为2年,李先生家的玻璃仍在保修期内。至玻璃碎裂时,李先生一家在新房居住4个月。为弄清事实,办案法官曾专门到现场作了勘查,确认李先生仅对窗户四周进行过粉刷装修,玻璃是从中央开始破碎,然后向四边扩散并逐渐脱落,截至勘查时,外层玻璃已脱落四分之三。根据一般经验法则,可排除人为撞击碎裂的可能,因此,玻璃破碎非业主原因造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房屋开发商,当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更换玻璃的要求时,应及时勘查,妥善处理;作为业主,在被通知玻璃可以更换时,应积极予以配合。但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破碎玻璃迟迟未能更换,对此,双方都有一定责任。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第二项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不予支持。

  对于李先生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玻璃爆裂后造成的租房损失,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破碎的玻璃系房屋阳台与客厅间的落地窗双层中空钢化玻璃其中靠近阳台外侧一层,内侧玻璃尚好,并未影响到房屋整体居住功能的实现,对原告生活不会造成很大影响。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租房实际损失的诉请不合理,不予支持。

  李先生提出的第四项诉请是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玻璃破碎并未损害李先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也未损害李先生的生命、健康或身体,因此,要求赔礼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最终判令房产公司对破碎玻璃予以更换,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打官司需要证据支持,也需要法律依据,如果偏离事实太远,仅以个人的主观感受和自我认定提出诉讼请求,不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而且极可能造成人为损失。本案中的李先生以住房玻璃破碎为由搬离并租房居住,实际上是人为扩大了争议的后果,在法律上不具有获得支持的理由;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严格的适用范围,李先生虽然只要求赔偿一元,但因无法律依据同样不能获得支持。

摘自: 宁波日报 作者:李光 鲍怡奕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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